減輕企業負擔釋放資金壓力,住建等八部門聯合力推!
編輯: 來源: 更新:2020-09-14 點擊:[0]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住建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社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甘肅礦區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社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社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金融辦、各銀保監分局:
為貫徹中央“六穩”“六?!币?切實減輕建筑企業負擔,保建筑市場主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及《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8〕14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防范應對各類風險的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我省建筑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適度降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額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企業能夠提供保函的一律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已經以現金方式繳納的上述保證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換。到2020年底,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明顯提升;工程擔保保證人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顯著增強;銀行信用額度約束力、建設單位及建筑業企業履約能力全面提升。
三、工程擔保方式
工程擔保保證人應是在省內注冊或設有分支機構并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
工程擔保的方式包括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被保證人可自主選擇一種工程擔保方式和保證人。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證保險合同或保險單統稱工程保函。工程保函與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鼓勵使用電子保函。
四、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一)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工程建設領域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企業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在招標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確允許選擇現金以外的其他保證形式。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排斥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各類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退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退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支付逾期退還違約金。
(二)投標擔保。工程投標擔保是指工程擔保保證人向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提供的保證承包單位履行投標義務的擔保形式。建筑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標保證。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1%,且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標擔保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對于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或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等行為,發包單位對投標保證金可不予退還或將其納入投標保函的保證范圍進行索賠。
(三)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是指工程擔保保證人向建筑工程發包單位提供的保證承包單位履行建設合同義務的擔保形式。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擔保額度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在簽訂施工合同前,承包單位可以用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履約保證。當承包單位未能按照建設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工程擔保保證人按照工程保函約定代為履行工程合同或對發包單位的損失承擔擔保責任或保險責任。履約擔保有效期至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發包單位應在履約擔保有效期截止之日后10日內解除擔保。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同等額度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具體執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廣工程款支付保函擔保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8〕541號)等相關規定。
(四)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是指工程擔保保證人提供的保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對建筑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的擔保形式。承包單位可以工程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提供工程質量保證擔保,采用工程保函的,發包單位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或工程質量保證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或要求提供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擔保有效期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中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予以約定。承包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時,發包單位有權要求工程擔保保證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指由工程擔保保證人提供的,保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擔保形式。對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按合同金額的1.5%繳納,并實行差別化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對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施工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在國家出臺新規定后,按照國家新規定執行。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工程擔保保證人應不斷提升專業能力,提前預控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各地要加快推進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效應用甘肅省建筑業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平臺,加大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推進建筑工人產業化進程。
五、加強風險控制能力建設,促進工程擔保市場發展
(一)建筑工程各方市場主體要加強工程風險防控能力建設,樹立信用意識,加強內部信用管理,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規范市場行為,提高履約能力。
(二)工程擔保保證人要不斷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優化業務流程,規范工程擔保行為,全面提升風險評估、風險防控能力。要加強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積極做好保后風險跟蹤和風險預警服務工作,在違約發生后按工程保函約定及時代為履行或承擔損失賠付責任,切實發揮工程擔保作用。鼓勵工程擔保保證人積極為民營、中小微建筑業企業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三)工程擔保保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專業技術能力。支持工程擔保保證人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單位開展深度合作,創新工程監管和化解工程風險模式。
(四)工程擔保保證人要規范保函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開,積極發展電子保函。
六、加強監督管理,統籌推進工程擔保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政策引導與協調配合,積極協調解決工程擔保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和困難,強化對建筑工程各方市場主體的監管責任,加快推進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筑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監管,修改完善工程招標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進工程擔保的應用。發展改革、財政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確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支持政府投資項目帶頭落實工程擔保制度。人社部門要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監管,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差別化管理,大力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人民銀行要支持金融機構為建筑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便利化金融服務,盤活建筑企業應收賬款資源,提高資金周轉效率。銀保監部門要指導銀行及保險機構加強產品服務創新,加快推行電子保函,提升企業辦理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的便利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和鼓勵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積極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要將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建立電子保函信息系統,加強與招投標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確保投標擔保措施落實到位。
(二)加大建筑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方便與工程保函相關的人員及機構查詢。
(三)建設工程發包方、承包方提供虛假投保資料、虛假保函和發生保險違約等情況及建設單位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約談、記入不良行為記錄、行政處罰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積極探索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直接應用于工程擔保的辦法,為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提供便利,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對惡意索賠等嚴重失信企業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實施聯合懲戒,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市場環境。
(五)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上述四類保證金實行工程擔保信息統計系統,及時掌握我省工程擔保工作動態。工程擔保保證人應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工程擔保相關信息,積極配合工程擔保信息統計工作。
(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多渠道積極做好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宣傳工作,促進建筑工程各方市場主體對工程擔保的了解和應用,切實發揮工程擔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作用。